逊克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鼓励国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各类经济组织来逊克投资兴业,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和初加工除外),自生产经营起县财政依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第3年按100%,第4至第5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对从事外经贸业务,年纳税增值税(海关代收增值税除外)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三年财政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达到300万元美金以上的按照每百万美元一万元人民币的比例进行奖励。鼓励在逊克开发区和互市贸易区投资创办现代流通企业和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5年内由财政按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返还。对新建木材精深加工、矿产品精深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服装加工、果蔬建材出口、电子产品出口等投资企业,可落户工业园区,县政府负责工业园区的道路、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新建经营城市供热、供气、给排水及清洁能源开发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 投资商一次性付清购买、兼并本县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全部款项并创办新企业的,占用原属划拨土地,企业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给予土地出让金30%的返还优惠。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需退回出让金的优惠部分。投资商利用本县企业现有的场地创办新企业,出口产品收入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的,前10年按征收土地使用年租金的50%返还企业。在逊克开发区投资建立的加工类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返还企业。
- 对为我县引进项目的单位、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及个人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际到位资金额,以及实现税收大小给予奖励。引进创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给予奖励。引进外贸企业、物流、仓储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引进港口码头、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引进投资开发建设园区(基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引进投资旅游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上述项目(不含贸易企业)投产后,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年上缴税收县财政收入部分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
金融支持政策- 积极拓宽金融渠道,帮助企业争取省市担保公司支持,促成银证、银企合作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贴息,并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结算等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为投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支持力度。
- 本规定鼓励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有关规定按下限收取。县政府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依据企业申请,免费为企业进行各类紧缺人才的培训,满足企业多人力资源的需求。纪检监察部门对守法经营。年创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业户实行挂牌保护;对外来企业投资人,由县政府发放外商证;对重点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和指定部门包企责任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除外规定
第十二条以下项目不在本规定鼓励范围内;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环评不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政策的企业;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
其他项目第十三条对全县经济发展有较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县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商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逊克县招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单位和个人兑现奖励时,需到招商部门申报认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如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