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一、财税政策
1、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一律适用24%的所得税税率。
2、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财政依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到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级部分的50%比例投入企业。
3、外经贸企业和兼营外经贸业务的其他企业,办理外贸经营权(含边境小额贸易权);注册成立之日起,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所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缴纳增值税10万元到5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按15%、20%、25%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对从事外经贸业务上缴的增值税(扣除财政投入部分)、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四项税收纳税总额50万元到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到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到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到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纳税总额给予1%、2%、3%、4%和8%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
二、土地政策
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财政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该企业用地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收费政策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免收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