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为鼓励市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市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市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本政策生效日之后在我市行政区域投资的企业。
第二条税收政策按国家法律规定确定的条款办理。
第三条用地政策
1、投资项目用地根据生产规模和相关的用地标准确定用地面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形式获得30——50年土地使用权。
2、对于落户北安工业园区和庆华机械加工园区的产业关联度大、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市场,根据使用地块区位,依据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最低地价。
第四条收费政策
1、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能源、交通、文化、水利、商贸、卫生、信息、旅游及配套产业的自营性企业(含改、扩建项目),前期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省、黑河市外,可由市招商引资协调委员会决定,视投资额度和具体情况,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并由市政府指定专门单位实行一次性完费。
2、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能源、交通、文化、水利、商贸、卫生、信息、旅游及配套产业的自营性企业,涉及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文件最低标准收取。
3、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方面的各种审批费用按城市建设优惠政策收取。
第五条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各类批发市场和商务酒店,在企业投产运营后的第一至第三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每年一次,次年上半年内兑现,下同),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对年上缴增值税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上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对年上缴营业税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上缴营业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各类批发市场和商务酒店,在企业投产运营后的第一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年上缴增值税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年上缴增值税3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对年上缴营业税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年上缴营业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每年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市财政将设立专项基金对企业进行投入、补贴和奖励。其标准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由市财政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按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到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由市财政按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的额度,或按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的额度投入、补贴和奖励给企业,用以支持企业发展。
4、对于落户北安工业园区和庆华机械加工园区的每年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将设立园区发展基金对企业进行投入、补贴和奖励。其标准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一至第五年,由市财政在园区发展基金中按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5%加上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的额度投入、补贴和奖励给企业,用以支持企业发展;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第六至第八年,由市财政在园区发展基金中按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额度投入、补贴和奖励给企业,用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其它支持和保护政策
1、对投资各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投资者建设管理。
2、对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设施,予以优先安排,并按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
3、对在北安投资项目的企业由市招商引资协调委员会视企业贡献度可确定为重点保护企业,给予挂牌保护。
第七条对于落户庆华机械加工园区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给予原庆华厂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附则
1、对未纳入上述条款的有关事宜,特别是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较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
2、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生效,原《北安市投资优惠政策》及《北安市工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